******有限公司于2004年落户泰兴滨江镇中港路18号,占地面积为42.3亩,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24)中第二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玉华金龙)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报告2025.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