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受******有限公司的委托,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对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采购进行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编号:QZZB【2025】94号
二、项目名称: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三、项目内容、服务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四、磋商资格要求:
1、磋商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磋商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磋商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磋商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
3、供应商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证书(甲级)》证书。
4、本项目建安投资暂按5170万元,监理服务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玖拾叁万零陆佰元整(¥930600.00),按费率为1.8%计取,超过预算金额的将视为无效磋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五、磋商文件公告期限:2025年 4 月 30日起至2025年 5 月 12 日止。
六、磋商文件的获取
6.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
6.2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 4 月 30日起至2025年 5 月 12 日17 时 00 分前,通过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投标码为供应商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重要凭证,请供应商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取,以免错失磋商机会。
七、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 5 月 16 日10:30时(北京时间)。
7.1磋商供应商须于交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泉州国资阳光采购平台标书制作软件”在线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可对已投递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撤回、编辑再投递。磋商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的操作规程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对做好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固化加密和上传,交易系统以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最后一份投递成功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信息为准。如遇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开标、评标的,则开标日期改期,具体开标时间由招标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7.2签到、解密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指定网址后,磋商供应商务必要进入项目开标大厅,运用“磋商响应文件固化”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及投标报名号,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签到解密,解密可和磋商响应文件签到同时进行。
磋商供应商应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使用CA数字证书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操作。(平台操作如有疑问请咨询联系电话:968856)。逾期递交的或未递交到指定网址的磋商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因磋商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正常签到、解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无法进入评审程序,按无效磋商处理。
7.3磋商供应商应及时办理CA 数字证书以便投标时使用(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CA数字证书与其他平台不通用,为国资平台专用),办理CA 数字证书请联系平台客服。
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客户服务热线:968856(在线时间:24 小时)
7.4二次报价要求:供应商可到场参加磋商,需携带单位授权书,磋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及磋商代表身份证原件,若供应商无法到现场进行二次报价,允许磋商供应商在网上进行二次报价。磋商小组将通过“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向各磋商供应商发出二次报价的通知,磋商供应商应在线及时回复。各磋商供应商由磋商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磋商代表在接到通知后的30分钟内做出应答,在二次报价函(格式自拟)表单上填写报价、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磋商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扫描上传到平台。
八、响应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48号泉州汽车站内船型楼1楼
九、凡对本次采购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陈清霞、黄针蓉,联系电话:0595- ************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安溪县白濑乡长基村洋中288号),委托单位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95-******。******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95-******。
十、有关本项目相关信息都将公布在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福易采电子交易平台》(******/#/home),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一、根据泉州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收费标准(2024版),本项目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十三、相关服务费等款项应汇到以下账户:******有限公司,账号:************9999。
******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