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嘉荫县鑫明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5、嘉荫农场场部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6、嘉荫县向阳乡光辉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7、嘉荫农场十五队烘干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批复链接:见附件。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伊春市嘉荫生态环境局项目审批室
邮编:15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