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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政复不〔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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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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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复202301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田某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嘉荫县常胜乡平阳河村。

被申请人:嘉荫县公安局,地址:嘉荫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魏茂玮,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嘉公(乌)行罚决字〔201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

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

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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